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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規劃 » 信託規劃
商品編號 : 00000013
  • 信託與遺產稅

問:洪爸爸過世遺下5億餘元遺產,家人繳交2億餘元遺產稅。過世二年後,洪爸爸的海外財產3億元曝光,國稅局要求計入遺產申報。

但是,子女繼承人主張該海外資產在他益信託架構下,已經在信託簽約時就指定受益人是太太及五名子女,不屬於洪爸爸遺產,而且他益信託簽約日已經超過七年核課期間,也不必追繳贈與稅。但是,國稅局發現該信託契約的條文有異,最後判定補稅1.7億元。到底哪裡出錯?

答:洪爸爸於1995年與國外的銀行訂立信託契約,信託基金1,002萬美元,若以洪爸爸死亡時美元匯率33.965元換算為新台幣3.4億元。洪爸爸在契約成立之同時,已將子女列為受益人,子女即享有信託契約而生之信託利益,依遺贈稅法,均應認為信託契約訂定時,已將信託利益贈與子女。所以,子女認為本件應屬課徵贈與稅,而非遺產稅。但是國稅局認為該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,直到洪爸爸過世時,仍屬於洪爸爸的信託利益,還是應該計入洪爸爸的遺產報稅。因為,洪爸爸簽立的信託契約中寫明:

(1)「委託人就信託基金產生之孳息,得指定將其分配予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之人。」

(2)「受託人於委託人生存期間,得通知委託人解除本信託契約,委託人於受通知後,信託契約之解除立即生效,受託人應將信託基金立即歸還委託人。」

(3)「委託人於徵得受託人之同意後,得修改本信託契約之信託事項及條款。」由此可見,洪爸爸的信託契約雖約定有最終受益人,然委託人(洪爸爸)就信託契約之約定事項經受託人同意後,即享有修改之權,並無須得最終受益人之同意。而受託人為信託契約之解除,亦僅須通知委託人,不需及於最終受益人。

又信託基金之孳息,除委託人(洪爸爸)另有指定外,原則上係分配予委託人;並受託人解除信託契約時,信託基金亦是歸還委託人( 洪爸爸)。可見此信託契約是以委託人自身利益之立場訂定,其信託利益實質上仍由委託人享有,屬於自益信託。

使用信託做為理財規劃,必須小心謹慎。信託有效之處在於替委託人管理、處置財產。用的好可以為委託者照顧放心不下的家人,用不對是會徒增稅賦,必須謹慎小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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